李国东律师:该房屋应当有谁来继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9-24 16:58) 点击:643 |
该房屋应当有谁来继承? 案情介绍: 老王在54年与刘老太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儿子王男在1978年山东结婚并定居该处,大女儿王大女在1980年结婚并随公婆一同居住,小女儿王小女一直随老王夫妇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一套公房内。1995年房改时老王将该公房买下并登记在老王名下。小女儿因居住困难在2000年搬出该公房在外租房居住。刘老太在2001年病逝,老王经人介绍与张老太相识,并于2004年登记再婚。张老太与前夫育有一女曾某。老王在2007年因病逝世,留有遗嘱,将小木桥路公房留给张老太及曾某继承。老王子女与张老太及曾某因该小木桥路房屋继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被告主张: 原告老王子女认为应当按94方案先行析产,然后按法定继承,老王所留遗嘱无效。 被告张老太及曾某认为应当按遗嘱继承,小木桥路房屋归张老太及曾某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按94方案购买,刘老太及王小女是该公房的同住人,依法是小木桥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即小木桥路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老王一人名下,但依法归老王、刘老太、王小女共有,各自占1/3产权。刘老太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份额由老王、王男、王大女、王小女平均继承。老王最终拥有5/12的房屋产权。老王在遗嘱中处分其他权利人的份额部分应属无效,但对于其拥有的5/12产权部分有效,依法由张老太及曾某继承。 律师点评: 1、对于按94方案购买的公有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同住人享有共有产权。 2、当事人可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涉及到其他人利益部分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房产律师/李国东律师,13917262122,woodson_is_li@yahoo.com.cn,qq:44328057, 执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公房纠纷,婚房及房屋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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