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东律师:肢解法定假的是与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24 16:59) 点击:703 |
肢解法定假的是与非 据5月22日《新闻晚报》报道“上海一家公司要求 “五一”节所有员工加班,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了劳动者休假制度。该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主要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职工的年休假。 经济学认为适当的工作时间是企业资本追求利润的本质属性,但足够的充分的休息、休假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否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而安排补休,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根据该规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支付加班费是原则。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并安排补休是对劳动部该复函的误读,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用人单位肢解休假日安排补休,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劳动者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上海律师 李国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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