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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东律师: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制定程序、效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9-24 17:01)    点击:382

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制定程序、效力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确定的保障劳动者权利、督促其履行劳动义务、并经公示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首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则。20081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除享有法定权利外,亦可根据劳动规章制度享有相应的权利,尤其是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而不是“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特点是民主性,即协商,包括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中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认为实施中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后,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公示或告知,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使劳动者违反了该劳动规章制度,亦不能适用该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罚劳动者。

                                                                               

李国东律师,13917262122woodson_is_li@yahoo.com.cnqq:44328057

执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公房纠纷,婚房及房屋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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