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东律师: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9-24 17:02) 点击:367 |
李国东律师: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权小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买房人不能提出任何异议。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即小产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房人应当诉讼到法院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韩某于2009年5月在辽宁省抚顺市某楼盘购买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0.21平方米,总价为376024元。并对付款时间、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时间予以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为:买受人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证(即小产证)的,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买卖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交付房屋,但直至今年五月底开发商才通知韩某领取小产证,与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差八个月。为此,韩某向开发商讨要说法,开发商不予理睬。韩某诉讼到法院。 原被告主张: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总房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应当办出产权证之日起算至实际交付当日止。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并称是原告不配合导致逾期办小产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相应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原被告应当依约遵守。被告是统一办理小产证,而非原告一人。且无证据证明其他小业主也不配合办理小产证。故判决开发商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 律师释法:当事人若未约定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按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李国东律师上海房产律师13917262122 woodson_is_li@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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