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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购买的时候受到司法的保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4:26)    点击:766

  股东在购买的时候受到司法的保护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念和创设的必要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南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遭侵害。譬如,有的公司股东在意欲转让A己的出资时,只注意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对于已经同意其转让m资的股东,便不再征询他们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意见。有的股东故意隐瞒其与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条件,背着其他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直至变更登记;导致其他股东始终无从得知何为同等条件,即便有意购买该资也难以实现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起源与发展

  追根溯源,有限公司抑或封闭公司的设立之初,通常是由数个志同道合的亲朋好友,乃至全是由一脉相承的家族成员为共同创业而自由组合。其资本成分自不待言,人和色彩也相当浓厚。遵循氽业维持的理念,公司自设立后非法定事由将会长久存续;而股东的感情却变幻莫测,谁都难保我心永恒。经历一段时期之后,利益的冲突、权力的争斗、策略的分岐乃至婚姻的不和,都有可能导致其中某个股东决定退出公司。而按照公司登记之后股东出资不能抽回的法律舰定,股东可以退公司却不能退日股金,惟一收回投资的变现办法就是转让股份:在理想的条件下,由于此类公司的股份不像上市公司的股份那样拥有公开交易的市场,留下的其他股东便是最佳的受让人选。而其他股东对于公司部分股权的旁落也存有戒心,自己买下该名股东转让的股份则可打消顾虑:闲此各国立法对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份多无限制。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股东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韩国《商法》也规定:(股东)之问相互转让持份(资份额)依意思表示来进行。

  诚然,就各国公司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言,股东的股权无论对谁都可以自由转让,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所在。但正如所有的权利一祥,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也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旦某个股东滥用往往就会给其他股东带米不利后果。不但会破坏公司内部原有的平衡与和谐,并可能危及他们投资公司时所保持的期望币¨目的。假如部分股权旁落外人之手,受让者又将参与公司管理,尤其是引入了难以合作的商业伙伴甚至是竞争对手,后果是不难预料的。正是由于预见到这些可能性,股东住往希望限制股份的可转性,以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可是,拥有大多数股份的股东可能又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优势,以有利于A己的方式行事:这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便成为一个难题。故此,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或者股东与公司之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欲,为股东或公司创设了股份优先购买权。

  三、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缺陷

  纵观我国的公司立法,是过于简单化的权能定位显然解决不了公司运作中的实际问题。譬如,公司对自身股份能否享受权利?公司对股权转让应否承担义务?虽然我国《公司法》股权转让限制的法条包含了股东的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但因其本身尚欠完备,又缺少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或股东协议等形式的补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这给股东权利的保护带米先天缺陷。如《公司法5策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款明文规定了股东的股份转让同意权,作为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道防线,遗憾的是该规定过于粗浅,不够周密,导致在执行时无所适从。

  首先,这一规定意在限制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日出资,但并未要求该名股东明确告知将向股东以外的谁转让出资,这对于其他股东行使转让同意权极有妨碍。

  其次,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方式和程序语焉不详。此款这一规定与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只求满足股东人数的比例,不问股份的大小; 后者则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事项,应经股东会作山决议。而股东会若要作出决议,又须依本法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立法冲突导致在股权转让操作巾,难免会发生理解分歧。例如实践中如果某个出资比例不足公司资本总额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股东会议又依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作山了同意转让的决议,,股份是应当南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还是由股东以外的人购买?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款虽然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由于交易信息何时披露没有限定,导致现有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实现。其他股东连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姓甚名谁尚且不知晓,欲行转if=的股东与他人交易的同等条件又从何得知?司法实践fJ1,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巾,就曾有被告故意隐瞒股份转让价款却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是否处于同等条件相抗辩,结果导致法院判决无法认定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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